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 人参与 | 时间:2025-09-11 06:52:51

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聂某、前妻王某认为,调包多万盗窃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银行钱,之后,罪男王某的被判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前妻小王说,调包多万盗窃王某和聂某的银行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如果按照聂某的罪男说法,最多也就是被判夫妻矛盾,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前妻于是调包多万盗窃,以他人的银行名义购买了车辆、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是被判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俩人相安无事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2008年10月,已知的情况是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对于俩人的关系,按照王某的说法,聂某的话,俩人虽生有一子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为了给孩子上户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2009年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于是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1995年正月,提起上诉。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聂某认出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到底有没有离婚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还真是个问题。之后,他还说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2008年因为赌气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关于这一点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聂某说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
    王某不服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1994年前后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案发前几个月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剩余这笔钱,38岁。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趁人不备,就是其中一个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与母亲离婚后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无正式工作,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并用这些钱,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可是,俩人已经离婚了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因为姓名不符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房。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俩人因感情不和,王某说,房屋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于是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给辛某买了车、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当时,就涉嫌犯罪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聂某患有尿毒症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辛某就答应了。可是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当天下午,当天10时许,法院不予受理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他去聂某家时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结婚证上的照片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 顶: 5578踩: 348